(2016)冀06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马海潮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4号罪犯马海潮,又名马超,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县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唐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海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海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犯抢劫罪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海潮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0月23日,获考核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海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