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闻玉春与许耀庭、陆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玉春,许耀庭,陆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872号原告闻玉春。委托代理人蔡良川,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耀庭。被告陆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闻玉春诉被告许耀庭、陆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闻玉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玉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玉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闻玉春负担。审判员 许曙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中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