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王某甲,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某,男,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某,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红玉审 判 员 张红梅助理审判员 任梦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俐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