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山东宇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怀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宇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怀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642号原告:山东宇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区。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连云港市怀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五金机电城东。法定代表人:杨怀欣。原告山东宇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怀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宇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于206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宇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山东宇辉焊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