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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钮永霞与张良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台,钮永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钮永霞。委托代理人钱红华、周东升,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良台因与被上诉人钮永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华民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良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钮永霞的委托代理人钱红华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月8日按上诉人张良台在上诉状上载明的地址(沭阳县青伊湖镇湖湾村十六组012号)以中国邮政法院专递方式(邮件号码EY131798163CN)向上诉人张良台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该邮件于2016年1月13日妥投,由上诉人张良台本人签收。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良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良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上诉人张良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葛 娜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