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执民字第38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许三狗与高中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三狗,高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余执民字第3849-1号申请执行人许三狗,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北大街12组大园弄平房11号。被执行人高中秋,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闵家桥4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三狗与被执行人高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高中秋尚欠申请执行人许三狗借款14000元,公告费6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1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高中秋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