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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焦广顺、赵金英等与王金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广顺,赵金英,王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焦广顺。申请执行人赵金英。被执行人王金明。本院于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制作的(2015)冀民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予以扣押于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本院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金明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