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刑更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纪建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127号罪犯纪建新,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龙井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1)延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建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期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姜显辉等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1日作出(2001)吉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7月24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06年10月26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9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2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纪建新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纪建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纪建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