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中仙、王燕君诉被告折力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古交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仙,王燕君,折力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古交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王中仙,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原告王燕君,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被告折力群,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古交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古交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古交市腾飞路物资公司办公楼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仙、王燕君与被告折力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古交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仙、王燕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仙、王燕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仙、王燕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王中仙、王燕君负担。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军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