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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郝秀兰与张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秀兰,张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赫秀兰,女,汉族。被告张玉兵,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郝秀兰诉被告张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