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郝秀兰与张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秀兰,张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赫秀兰,女,汉族。被告张玉兵,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郝秀兰诉被告张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俊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