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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催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屹精工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中屹精工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一催字第37号申请人佛山市中屹精工陶瓷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鹰牌厂南侧大江路263号1座8,9。注册号440602000422301。法定代表人陈明。申请人佛山市中屹精工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镇中支行,票面金额为¥1500000元(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出票人为佛山市中屹精工陶瓷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出票人账号为44×××10、票据号码为1030443030069827的银行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中屹精工陶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中屹精工陶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超审代判理员周信斌代理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