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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洪昶与何则剑、陈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昶,何则剑,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洪昶,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何则剑,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陈琴,女,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人洪昶与被执行人何则剑、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万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则剑、陈琴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另案查封并拍卖了何则剑所有的位于永泰县一中(现城关中学)门口左侧8号店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何则剑、陈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洪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