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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80号原告:张某甲,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乙,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希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