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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杨胜显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7号罪犯杨胜显。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3)新刑公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179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胜显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胜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