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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曹双娟与王全财、刘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双娟,王全财,刘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96号原告曹双娟,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王全财,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刘金萍,女,1973年9月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双娟与被告王全财、刘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故原告曹双娟自愿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双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双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原告曹双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文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