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锦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陈锦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54号原告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海山路16号海运大厦第二层北侧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5997Y。法定代表人郑泉忠,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范小东、柳燕,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云,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锦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已经清偿了案件诉讼请求中的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白士德楼宇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