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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张佰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张佰辉,张福连,张凤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1015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3XXXX。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保忠,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客户经理,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于广宽,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客户经理,住该单位。被告张佰辉,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张福连,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张凤芹,女,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张佰辉、张福连、张凤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国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博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