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凤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凤玲,南昌市金润广场铭辉太阳能配件经营部,江西源昌淀粉化工有限公司,何海明,周传中,南昌市西湖区鸿基广场林海内衣商行,胡淑宜,陈惠兵,詹丹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686号申请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4楼,联系电话1380705****法定代表人:罗辉勇被执行人:陈凤玲,女,汉族,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市金润广场铭辉太阳能配件经营部,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金润广场铭辉太阳能配件经营部。法定代表人:何海明被执行人:江西源昌淀粉化工有限公司,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320号。法定代表人:陈惠兵被执行人:何海明,男,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周传中,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鸿基广场林海内衣商行,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鸿基商务广场商务楼*座***室。法定代表人:周传中被执行人:胡淑宜,女,汉族,1959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陈惠兵,男,汉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詹丹燕,女,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陈凤玲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云谱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浩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