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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信息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中光电器有限公司,中电信息技术(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长汀村。被执行人中电信息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区甘家边东108号2幢601室)。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中光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信息技术(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常州市中光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韩 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敬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