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戎伟岳与施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伟岳,施明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485号原告:戎伟岳。委托代理人:吴燕骏,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戎伟岳诉被告施明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戎伟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戎伟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伟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戎伟岳负担。审 判 长 吴贤祥人民陪审员 郑跃龙人民陪审员 孙明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鲍硕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