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福祥与孙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祥,孙长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91号原告王福祥,男,32岁,农民。被告孙长喜,男,4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祥诉被告孙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福祥负担。审判员 王军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牧 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