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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福祥与孙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祥,孙长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91号原告王福祥,男,32岁,农民。被告孙长喜,男,4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祥诉被告孙长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福祥负担。审判员  王军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牧 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