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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周杰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87号罪犯周杰,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高新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杰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06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0年9月7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成刑执字第429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1月22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513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周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杰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数罪并罚,故应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6年6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