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17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4月3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卢某某,男,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