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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064号原告: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李二村。法定代表人:陈茂安。委托代理人:吴美聪,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昊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玉生。委托代理人:王艳林。原告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应志标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美聪、被告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经过洽谈,于2012年7月30日签订《工矿产品安装、定做合同》一份,决定由原告方为被告方定做非标(仿铜)门表面处理喷塑、喷漆、罩光综合流水线。双方将产品货款支付、安装及售前售后服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形成书面合同,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除支付前两笔定做款以外,对其他款项并未支付。为此,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做流水线的剩余款项共计23.9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余款8000元自2012年11月1日起;余款15.4万元自2013年1月6日起;余款3.85万元自2013年7月20日起;余款3.85万元自2014年2月10日起;均按日0.5%计算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没有违约,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第二条,要被告方验收合格付款,但原告至今没有要求被告方验收,没有验收,也就没有违约。且流水线被告要求原告维修,原告拒不协商解决。且金额计算方式存在问题,合同金额81万元,2012.8.16支付了27.1万元是没有争议的,2012.10.31被告为原告垫付了欠郑州世贸物资公司的定做流水线的支柱89435.89元的货款,2012.11.30支付了30万元,2012.12.14支付了1650元,我方一共支付了662085.89元,尚欠147914.11元。原告给被告提供的流水线不符合约定,也没有验收,我方减少损失的费用也应当原告承担,也是我方不予支付的理由,请求驳汇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工矿产品安装、定��合同》一份,证明由原告方为被告方定做非标(仿铜)门表面处理喷塑、喷漆、罩光综合流水线,总价81万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2、照片六份,证明被告能够正常生产原告提供的流水线的事实。被告质证:对原告提供的流水线的事实无异议,我方是请其他人调试才成功生产的,不能证明原告目的。被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工矿产品安装、定做合同》一份,证明由我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是原告方没有调试才导致我方不继续履行的事实。2、原告方法人签字的汇款凭证一份,证明2012.10.31垫付了原告欠郑州世贸物资公司的定做流水线的支柱89435.89元的货款。原告质证:无异议,当事人确认是有89435.89元代付的。3、承兑汇款及汇款单各一份,证明2012.8.16支付了27.1万元,2012.11.30支付了30万元。原告质证:无异议。4、转账凭证一份,证明2012.12.14支付了1650元的事实。原告质证:没有收到这笔款项,这个账号也不是我方的。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提交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证据4、原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且该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已收到被告价款,故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7月30日签订《工矿产品安装、定做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方为被告方定做非标(仿铜)门表面处理喷塑、喷漆、罩光综合流水线。价款为81万元。合同盖章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27.1万元,全部设备到后支付30.8万元,安装调试完毕后,约被告验收合格后5个工��日内支付15.4万元,在200日内支付3.8万元,再200日内支付3.8万元,原告收到定金后60日内交付被告使用,双方未按约定交货、付款按货款金额的日0.5%支付以及售前售后服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形成书面合同,双方均在合同上盖章及签字。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2年8月16日支付原告货款了27.1万元。2012年10月份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非标(仿铜)门表面处理喷塑、喷漆、罩光综合流水线并进行调试。2012年11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价款30万元,2012年10月31日经原告同意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原告欠郑州世贸物资公司的定做流水线的支柱货款89435.89元。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定做非标(仿铜)门表面处理喷塑、喷漆、罩光综合流水线,价款为81万元。被告于2012年8月16日支付原告货款了27.1万元。2012年10月份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非标(仿铜)门表面处理喷塑、喷漆、罩光综合流水线。2012年11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价款30万元,2012年10月31日经原告同意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原告欠郑州世贸物资公司的定做流水线的支柱货款89435.89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定做货物后,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现被告未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按货款金额的日0.5%支付,该约定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调整,违约金可按民间借贷最高月利率2%计算。被告提出原告提供的流水线不符合约定,被告也没有验收,合同约定被告验收合格付款,但原告至今没有要求被告验收,没有验收,也就不存在违约。且流水线是被告请他人调试维修后才能进行使用,被告损失的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非标(仿铜)门表面处理喷塑、喷漆、罩光综合流水线被告现已进行使用,现被告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原告提供的流水线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有质量问题的事实,故本院对被告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价款149564.1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其中7.256411万元自2013年1月6日起,其中3.85万元自2013年7月20日起,其中3.85万元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1元,由原告浙江广成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45元,由被告河南邦威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应志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承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