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文春跃、李巧云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春跃,李巧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唐晓鸥,主任。委托代理人丁磊,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利,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春跃,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罗纪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巧云,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委托代理人孙宏伟,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文春跃、李巧云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07)顺庆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龙燊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07)顺庆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龚 莉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龙 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丝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