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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9号原告: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季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石涧镇黄龙岗。法定代表人:姚金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磊达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既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崔爱华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人民陪审员  唐镜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常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