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姜某某、中石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中石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3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姜某某,男。被告中石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法定代表人贺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中石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8.00元,减半收取3049.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