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天津力升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力升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张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408号原告天津力升达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工屯工业园。被告张建忠。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晓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