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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秀艳与屈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艳,屈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09号原告:张秀艳。委托代理人:吴月,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朱国平。原告张秀艳诉被告屈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秀艳承担。审判员  龚雪峰二〇一六���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