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苏双江与苏文南、苏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双江,苏文南,苏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7363号原告苏双江,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环明,安溪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文南,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明燕(系苏文南之妻),女,198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原告苏双江与被告苏文南、苏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文南、苏明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双江诉称,2014年5月31日,被告苏文南称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4000元整,由被告苏明燕担保,并由被告苏文南出具借条1张交由原告收执。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还款,被告苏文南躲之不理。被告苏明燕是借款担保人,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苏文南还清向原告所借款项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付;2.判令被告苏明燕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中“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被告苏文南、苏明燕均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双江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苏文南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苏明燕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张,以此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3.借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苏文南向原告苏双江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该笔借款由被告苏明燕提供担保的事实。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张,以此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苏文南、苏明燕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供证据和进行答辩,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原告苏双江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结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环明在庭审中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5月31日,被告苏文南向原告苏双江借款人民币24000元,由被告苏明燕作保证,并由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1张交由原告收执。该借条约定每月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元,1年付清,但未对借款利息及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借款后,被告苏文南、苏明燕至今均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或利息。2015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苏双江与被告苏文南、苏明燕之间的民间借贷、保证担保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苏文南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间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支付自借款期满后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原告请求被告苏文南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少于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是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可以按原告的诉讼请求处理。因原告与被告苏明燕对保证方式未作明确约定,故被告苏明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明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文南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苏文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双江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被告苏明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苏明燕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文南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200元,由被告苏文南、苏明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明坡速录员 苏小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