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许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许xx。被告梁xx。原告许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被告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订婚,1985年农历腊月结婚,结婚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10月5日婚生一男孩许x,现已结婚并独立生活。婚后有三间北京平房、三间偏房及宅院,还有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没有存款。买房子给儿子娶媳妇欠50000元外债,没有存款。原被告结婚时感情一般,现在性格不合,总生气打架,分居已经四年之久,被告回家什么也不管,也不洗衣、做饭。现感情彻底破裂,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三间北京平房、三间偏房平分,外债由原告自己承担,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没有破裂。分居也没有四年之久,原告出外打工不属于分居情形,年年夏天原告出外打工,冬天回见就在一起同居生活。原告与答辩人共同生活度过了艰难的岁月,答辩人现在身体不好,腰脱,全身麻,还有心脏病等需要原告照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订婚,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证遗失,于2006年4月4日经政府民政部门补发了结婚证,1988年生育长子许x,近几年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原、被告均常年在外打工,冬季回家团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诉状,结婚登记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婚前、婚后感情较好,近段时间原、被告双方产生的矛盾主要都是因为家庭琐事,只要双方克服自身的缺点和毛病,多些宽容,多些信任,是能够生活的幸福美满。原告称原被告已经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因原告出外打工,冬季回家团聚,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的离婚请求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无法支持。本院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做原、被告和好工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xx与被告梁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伟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