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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312-1号原告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600元。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