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胜军与被告彭传新、彭段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胜军,彭传新,彭段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680号原告欧阳胜军。委托代理人欧阳满保,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传新。被告彭段越。系被告彭传新之子。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欧阳胜军与被告彭传新、彭段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欧阳胜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胜军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胜军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欧阳胜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凤代理审判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