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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29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299号罪犯何新明,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新明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何新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新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0月21日,共获嘉奖10次;2015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新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新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