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漳平市芦芝乡华寮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黄加兴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芦芝镇华寮村民委员会,黄加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芦芝镇华寮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刘永成,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黄加兴,住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1)漳执行字第674-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黄加兴向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芦芝乡华寮村民委员会返还已取得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3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还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国土部门、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1)漳执行字第674-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