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丁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刑初41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丁,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于2015年12月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5年12月15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5)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丁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李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因被告人王某丁是吸毒人员,2015年10月11日22时许,柘城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王某丁家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包疑似罂粟原植物种子的物品,经称重该被查获的种子共51.28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鉴定,在该被查获的种子中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经农业部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被查获的罂粟种子发芽率为21%。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丁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赵某甲、韩某、张某甲证言,鉴定意见,检测结果报告单,现场检查笔录,物证照片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丁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非法在自己家中存放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丁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丁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丁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祖丽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