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涂荣仂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荣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终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涂荣仂。上诉人涂荣仂不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涂荣仂上诉称,上诉人涂荣仂是正正当当国企职工,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涂荣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确定其工龄、享受保险待遇等。根据上诉人涂荣仂提供的起诉材料可以反映出,其主张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该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且其中上诉人涂荣仂所主张的工龄等问题亦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涂荣仂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涂荣仂要求立案受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智审 判 员  徐丹代理审判员  张鹿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