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执裁字第8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孙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孙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876-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孙占富。本院在执行张建军与孙占富买卖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占富与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