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8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孙占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孙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876-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孙占富。本院在执行张建军与孙占富买卖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占富与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