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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伟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71号罪犯张伟,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宝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张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交该犯2014年第三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1次,单项奖励1次等相关证据材料,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八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伟已实际服刑一年九个月,余刑一年三个月。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第三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证。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张伟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一虹审判员  王自力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仝伟奇速录员  常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