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张旋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张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被执行人张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与张旋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执字第3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借款本金2845.16元、逾期利息1160.75元、罚息11.45元、复利2.94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旋已将所欠款项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解放路支行亦表示收到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6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