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刑更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步伟贩卖、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步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51号罪犯张步伟,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宁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步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追缴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74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76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步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张步伟于2015年10月22日已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及共同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步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步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步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步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