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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梁玉太与纪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太,纪万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454号原告梁玉太,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被告纪万军,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本院在审理梁玉太与纪万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祖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凡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