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5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乐得迟与朱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得迟,朱小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5民初12号原告乐得迟。被告朱小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得迟诉被告朱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得迟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朱小海无法联系协商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得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得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得迟负担。审判员 洪 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