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侯新鼎与被告郑佳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新鼎,郑佳琪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静民三(民)初字第701号原告侯新鼎,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侯丹(系原告侯新鼎儿子),住上海市。被告郑佳琪,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郑毓霆(系被告郑佳琪父亲),住上海市。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2015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郑佳琪承租房屋发生火情,火势蔓延至原告承租房屋中,将原告房屋中的日常用品、家具家电等物品烧毁。后上海市静安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为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1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郑佳琪应向原告侯新鼎支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人民币20,000元应于2016年1月22日前给付(已当庭履行完毕),人民币30,000元应于2018年1月22日前付清;二、原、被告双方就本起纠纷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侯新鼎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2016年1月22日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健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