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莹与蒙云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莹,蒙云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87号原告:马莹,女,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领秀新城**栋*单元***室。被告:蒙云谦,男,汉族,1963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龙树镇白雀石伞村*组***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莹与被告蒙云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马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马莹已预交),退还原告马莹25元,余款25元由原告马莹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