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安徽新力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怀远县金淮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力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怀远县金淮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901号原告:安徽新力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36231680-(1-1)。法定代表人:孙萍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静,该公司法务部部长。被告:安徽省怀远县金淮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家玮,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力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怀远县金淮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力德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怀远县金淮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 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