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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亚平与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平,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晓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80-1号原告王亚平,女,住保定市。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商金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明晓,男,住保定市。原告王亚平与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明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亚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晓联合开发的涞源县某小区76套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某甲名下楼房一套,担保人李某乙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途乐牌小型越野客车、梅赛德斯奔驰S600小轿车、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普通客车共四辆,担保人保定市某公司名下梅赛德斯奔驰小轿车一辆为原告申请查封二被告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执行,对原告王亚平的申请应予以准许。鉴于该76套楼房中的54套已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其他法院查封,故对该54套楼房依法采取轮候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预查封被告保定市天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涞源县某小区楼房共计76套(附清单)。上述所查封房产的查封期限自轮候预查封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和赠与。二、查封李某甲名下楼房一套。三、查封李某乙名下的雅阁牌小型轿车、途乐牌小型越野客车、梅赛德斯奔驰S600小型轿车、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普通客车共四辆。四、查封保定市某公司名下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上述查封的担保财产在查封期间由所有人予以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和赠与。本裁定自先查封裁定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志刚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任雪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