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339号罪犯李复德,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复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复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复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0月20日,共获嘉奖19次;2014年10月,2015年4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复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复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