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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11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与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11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安国委托代理人王卫林,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委托代理人张运祥,系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法定代表人黄志能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丰镇合花社区(原合花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国土局于2015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作出的株国土资执法[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于2004年至2006年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将本村集体土地转让给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易聪令、易作义、王铁林、易红卫、包凯兴等人建住宅、收取土地转让费用。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于2015年6月2日对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未提出听证要求。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于2015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作出了株国土资执法[2015]第51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内容为:责令限15日内改正,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35300元整,并处罚人民币6765元的罚款。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文书后,既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在催缴无果后,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履行已经生效的株国土资执法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所作的株国土资执法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所作的株国土资执法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合花社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株国土资执法字[2015]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立即改正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35300元,并处以6765元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海涛人民陪审员  沈成元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亦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