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4-13
案件名称
(2015)湘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谈槐玉、刘佩凡与被执行人杨细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槐玉,刘佩凡,杨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谈槐玉,男,193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佩凡,女,193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杨细梅,女,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谈槐玉、刘佩凡与被执行人杨细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刑初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杨细梅赔偿申请执行人谈槐玉、刘佩凡人民币4355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杨细梅还在服刑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刑初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曾 兴审判员 谢梅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